知识产权证券化是知识产权运营“皇冠上的明珠”,对于建设多层次金融市场、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知识产权证券化,即是将知识产权现在或未来所产生的收益,通过财务金融技术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与传统质押融资等方式相比,证券化的融资规模更大,融资成本更低,投资风险更小。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已推出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共有15支,融资合计138.28亿元。
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推出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共分四种模式:融资租赁模式(5只)、供应链模式(2只)、知识产权许可模式(6只)、知识产权质押模式(2只),已发行的票面利率较低的是深圳南山区产品3.3%,票面利率较高5.3%。根据知识产权权益流转关系和稳定性、交易风险、知识产权运用转化空间、交易流程繁简等进行模式,笔者进行了比较分析。
首先是保持所有权稳定性,提升使用权流动性分析。知识产权证券化前提是一般不损害知识产权所有权,不影响权利人使用知识产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融资租赁模式中公司将知识产权资产出售给租赁公司以获取采购价款,出售行为存在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让渡,容易产生所有权风险。供应链模式中供应商也需向核心债务人出售知识产权,同样存在出售知识产权环节和知识产权所有权变动风险。在质押融资模式中的借款人是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公司融资,虽然知识产权所有权没有出让环节,但发生风险之后质权会有优先受偿权,同样对所有权带来潜在威胁。许可模式是通过二次许可产生许可费现金流,许可过程中公司知识产权所有权完整,只是知识产权使用权发生流转,屏蔽了所有权风险。从知识产权所有权稳定性角度分析,知识产权许可模式优势明显,知识产权质押模式次之,融资租赁和供应链模式存在风险。
其次为提升增信层级,加强风控设计分析。增信评级和风控设计是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安全性和交易性的重要保障。融资租赁模式中资产服务机构承担差额补足风险。供应链模式中由第三方(中证信用)担任差额支付承诺人。知识产权许可模式也是由第三方(开发区金控)给予差额支付承诺。知识产权质押模式中有两次担保,一次是质押贷款过程中(高新投担保公司)担保,二次是证券化过程中设计(高新投集团)差额支付人。分析可以看出,差额支付承诺人制度是普遍采用和沿袭的设计,特别是质押模式设置了双层担保,安全性更高。但是我们也需要看到担当差额支付承诺人的公司一般是原始权益人的母公司或关联方,这种设计也是存在局限性的。
再次是实现证券化与商业化、产业化衔接分析。知识产权证券化理想状态是实现与商业化、产业化衔接互动、相互促进,为商业化和产业化打开更大空间。融资租赁模式可以让手持“版权”方提前变现,重在融资功能。供应链模式可以让产业链之间更好更快的交易,便于提升产业链水平。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处于初期阶段,等到我国真正建立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公司,以专利许可费模式进行证券化预留了知识产权商业化和产业化运营的巨大空间,可能更适合更大范围和领域的运用推广。从发展空间来分析,知识产权许可模式优势巨大,供应链模式次之,质押融资和融资租赁模式更次之。
较后为降低融资成本,优化模式流程分析。优化流程提升融资速率,降低融资成本是模式推广价值的重要方面。从结构来看,四种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构建基础资产流程不同。融资租赁模式前提是出售知识产权后再回租,有一个出售合同和租赁合同。供应链模式前提是供应商向核心债务人出售知识产权,将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有一个出售合同和保理融资合同。质押模式前提是一个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许可模式前提包括两次专利许可合同。从流程设计分析,知识产权质押模式较为简便,只涉及一个质押贷款合同,其它三种都涉及两个合同。从融资成本来看,证券化票面利率在逐步走低,目前推出的票面利率较低已经降到3.3%,知识产权质押模式和许可模式成本上有比较优势。
总而言之,从知识产权所有权稳定性和运营空间上分析,知识产权许可模式较优,从知识产权安全性和流程简化上来看,知识产权质押模式较优。综合权益、风控、成本、发展空间等因素,知识产权许可模式和质押模式较具推广价值,尤其是知识产权许可模式推广价值更高。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优谱分类网上看到的,谢谢!